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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被吓到离职”?反思康美药业案,“花瓶”独董要变了……

发布人:24 来源:驭风资讯 时间:2021-11-22 11:08:19

最近几日,20多家上市公司密集发布独立董事离职公告,引发广泛关注。一些市场人士调侃,“独董们被康美药业案吓到离职。”

事情起因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于近日公开宣判,“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以散户的胜利而告终,24.59亿元的赔偿金额也创造了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民事赔偿诉讼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判决要求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责任比例为5%或10%,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

尚无证据证明20多家公司独董离职与康美案直接相关,但“年均薪酬约1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却逾亿元”,独董这个一直以来不太受关注的资本市场角色,终究引发了热议。

▲图/澎湃影像

茶余饭后谈资之外,更需深刻思考的问题是,上市公司独董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长期以来,在资本市场被诟病既不“独立”也不“懂事”尴尬境地,根源何在?如何重塑上市公司的独董生态?

12万年薪过亿连带责任:冤不冤?

根据广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审判决书,康美药业需对5万多名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参与造假的4名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5%-2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13名责任人中包含5名时任独立董事。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对比独董薪酬来看,此案中的判罚金额可谓“天价”。康美独董近年来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在担任独董期间分别从康美领取的报酬总额为56.26万元、40.95万元、27.09万元、31.01万元、24.10万元。

尤其是郭崇慧和张平,两人在2018年5月当选康美独董,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披露半年报时任职刚满3个月,一次签字就导致现在的上亿元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两人在康美领取了7万元的税前报酬。

康美案悬殊的薪酬与责任对比也引发了业界激烈讨论。

一位曾长期任职独董的人士认为,独董所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倒置,“零容忍”的重点是打击核心关键的财务造假责任人,重判独董相当于连坐。

也有人担心,重罚会引发普通公司找不到合格独董。当具备资格的人士心存疑虑,便会拒绝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继而,上市公司股东更可以理直气壮提名代表自身利益的人担任独董,公司治理规范将形同虚设,这也是各方不愿看到的局面。

当然,更多的观点还是倾向于认为,康美案的示范效应将促进独董更加勤勉尽责,独董不再能只当“花瓶”,将更有效地推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

在康美案件中,江镇平等5位独董辩称,在履职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告,对公司各类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更未从中获益。但法院认为,独董虽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因此仍然将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担任万科、格力等4家上市公司独董的刘姝威表示,独立董事要对投资者负责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冤枉。

“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刘姝威表示。

不管冤不冤,康美案一审判决签字独董承担金额不菲的连带赔偿责任,被认为已经对行业产生影响。自11月12日康美案一审宣判起,已有至少20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宣布辞职。

尴尬:被指“不独不懂不积极”

理论上,独立董事是和公司没有利益关联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董事会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起到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2000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引入独董制度已有二十余年。

20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建设不断成熟,但独立董事的整体评价一直不太好,落得个“不干活儿只拿钱”、上市公司“花瓶”的尴尬称号。

这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但也正说明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所起到作用与市场预期有不小的差距。

中国证监会高级经济师方重曾公开撰文表示,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不积极。

第一,独立董事不独立。多年以来,独立董事因缺乏独立性而广受诟病。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私人关系选聘的,而独立董事除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外,有些独立董事还担负着为上市公司背书、吸引资源、带来名声的“私活”,很难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到独立监督、客观建议的作用。

同时,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而不是从第三方处领取津贴,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影响,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数额与上市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独立董事对于独立发表否定性意见,也是处于“有心没胆”的尴尬境地。

第二,独立董事不“懂事”。独立董事“懂事”是指独立董事能够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独立判断和客观建议。然而,实践中部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依然存在,履职意愿不强,对公司了解不足、影响力有限。

目前,约九成独立董事平均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在20天以内,扣除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时间外,77.33%的独立董事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日。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蜻蜓点水”式的工作,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际有意义的帮助。

与此同时,现在有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可能也更看重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把独立董事演变成了事实上的名誉职务,而忽视了其为公司经营和决策发挥“监军”和“参谋”的实际效用,最终导致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怪象。

第三,独立董事不积极。2020年在职的独立董事为13517人(次),平均每位独立董事获得的津贴为8.86万元;其中年津贴金额6万~8万元的占比最多,为26.52%,年津贴金额超过15万元的占比不到8%,上市公司全年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总额为11.97亿元。

独立董事的报酬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极为缓慢,尤其是在“三期叠加”的最近5年,这种态势尤为明显。

亟需重塑独董制度生态

公司治理有两个方面很重要,一是监督,二是激励。所谓内部的监督机制就是董事会。以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为标志,独立董事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便一直是维护“多数人利益”的重要存在。

这就对独董们产生了较高的要求:以自身的高度勤勉尽责,形成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的制衡,实现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相互协同的股权制衡治权机制。

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运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环境有所不同,我国的独董制度长期缺乏独立的选拔、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机制。

此次康美案对独董的处罚,再次唤醒了市场对于独董责任的重视。不过,相比于追责,后续同样重要的是,通过对独董制度权、责、利生态的全面重塑,解决独董制度的困境。

首先是重塑独董的独立性。长期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独董提名权,大都掌握在大股东或管理层手里,基本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掌控。

更关键的是,涉及核心利益的独董薪酬,是由上市公司实控人决定和发放的。“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也是中国独董被诟病“花瓶”的根本原因。

从部分海外经验看,很多独董都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且遴选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这建立了独董“独立”的根基。

其次是责任与保护并存。未来我们或许可以从规避风险的角度为独董勤勉履职提供更多的保障,如通过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独董险,运用市场逻辑,在构筑独立第三方独董市场化评价体系的同时,促进独董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独董勤勉尽职的能力。

再次是建立声誉评价体系,加大对独董的负向激励。可以通过建立独董市场负面清单和准入制度,一旦独董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的公司破产或涉嫌违法违规,独董将面临个人声誉的重大损失,甚至将面临终身禁入资本市场的重大处罚。

相较于正向的经济利益激励,根植于声誉的负向激励,或许更能调动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加入独董的队伍。

董责险并不能无底线买单

康美药业一审判决出炉,关于董责险的话题也再次被各方热议,有网友评论,看来以后没有董责险不能当独董了。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责任保险,是企业高管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一般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

董责险承保以后,所有高管自动列为被保险人,包括所有已经离任、在任或者以后将担任高管的人。同时,保单里也可以约定,责任可以扩展到新成立或收购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高管个人责任、证券类赔偿责任、雇佣行为责任。

董责险里的证券赔偿责任,相当于职业经理人多了一层保障。但购买董责险,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董责险的公司兜底了。

从董责险的条款来看,它赔偿的通常是指一些高管在履职中出现的无意性差错或错误,不存在“故意”或“恶意”成分。

如果是涉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违规质押与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性质就不是“错误”了,就算买了董责险,也会被拒赔。况且,市场也不是“傻子”,完全可以预计到有董责险的企业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董责险并不是一种无底线的买单。上市公司在重视董责险的同时,更加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保险条款的适用性,对自身治理进行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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