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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传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进行行政处罚吗?

发布人:小鱼 来源:新商业头条网 时间:2024-09-19 10:53:50

据统计,市监局查处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案件中,13.79%的案件是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市监局再次做出行政处罚。问题在于:涉传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后,市监局还能进行行政处罚吗?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

阅读指南

1.案例引入: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2.涉传案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两种情形

3.当事人被判刑后,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吗

通过此前对传销案件案源线索的统计发现,市监局查处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案件中,有27.69%的案件由公安或检察院移送,而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件中,这一比例高达44.83%。

01

案例引入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案例:寿宁县市监局查处朱某某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朱某某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当事人犯罪情节经微,且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等情形,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策三款等规定,移送市监局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及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问题思考】

若该案当事人朱某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此时市场监管部门还能不能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02

涉传案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两种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7条的相关规定,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由市场监管局追究行政责任:

情形1: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符合立案条件。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最终因不符合立案条件退回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依法不予或免予刑事处罚。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法院作出不予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或裁定,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情形2:已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但对参与者、介绍者等未进行处罚

传销案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参与者、介绍者、提供便利条件者等主体。其中,由于《刑法》只对组织、领导者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其中的参与者、介绍者或提供便利条件者,并未进行规定。因此,对参与者、介绍者等人员,市场监管局可以在案件判决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总的来看,传销案件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处罚共有三种情形:

其一,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相结合。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人员,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打击;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下线或市场参与人员,由市监局进行行政处罚。

其二,对涉嫌传销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对组织者、骨干成员进行刑事打击。由于《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构成传销的,将由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其三,对违法情节不严重,或者积极退赃后,由公安机关移送给市监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03

当事人被判刑后

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吗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但具体到实际案件中,以市监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传销案例为例,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还能行政处罚呢?

一方面,移交公安不等于刑事立案,移送后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但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都要求在移送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在案卷材料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后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如果移送的案件作出了刑事判决,还能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法案书”认为不可以,因为这涉及到重复追责问题。

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市监局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才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传销案件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的,不是市监局发现后主动移送的),当事人被判了刑,还能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这个问题有争议,“法案书”认为,如果当事人是一家公司,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组织者或领导者,但一些参与者、参加者、提供便利条件的人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些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但对于已经判刑的人员,不宜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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