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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成顽疾,反垄断监管势在必行

发布人:jackiyfred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01-06 14:59:35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延续快速发展态势,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4.55万亿增长到2019年的34.81万亿,年复合增长率达25%。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电商经济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其中包括,部分电商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对此,我国正快马加鞭完善规制,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以保障行业竞争的有效性,维护消费者权益。

 

无序竞争频发 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二选一”,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种种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这一家电商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获得平台许多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的支持,甚至会被逐出平台。电商平台实行“二选一”,实际上是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该平台销售。

在国内电商领域,“二选一”问题已屡见不鲜。据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1月1日至12月26日,共监测到有关电商平台“二选一”舆情信息108.5万条,其中涉及“二选一”具体事件的有39.8万余条。

2020年9月3日,新电商基础设施提供者梦饷集团(原爱库存)发布声明称,其商家遭遇某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对方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据梦饷集团法务总监刘娜介绍,爱库存去年8月至12月受影响商家达545家,受影响商家活动档期超7000余场,成交额损失超20.26亿元。目前,爱库存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家机构提交实名举报。

在去年12月28日举行的“推动平台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爱库存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而不正当的“二选一”不仅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压制了商家的渠道选择和自主经营权,影响中小商家的业绩和发展,更无益于商家与平台达成平等协议,最终将损害供应链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大平台形成垄断,平台间充分竞争的式微,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学届专家普遍认为,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为市场设置障碍壁垒以排斥竞争对手,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二选一”行为通过让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被迫站队,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直接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竞争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明显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消费利益。因此“二选一”行为最终也破坏了电子商务领域的营商环境,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监管政策亮剑 完善规制体系

针对“二选一”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制一直都存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并依法规制;又如《电子商务法》第35条,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来不合理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不得不合理地限制他们与其他经营者开展交易。

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入驻自己这一家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这是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因此“二选一”是一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对此进行监管和处罚。

去年10月和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者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后者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这些文件将争议已久的平台“二选一”等问题纳入重点监管领域,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我国法律针对“二选一”的规制,途径和切入点是多样的。各个法律的规制视角之间,虽有所区别,但也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严密体系,新规的发布使得这些制度间形成了一个完整闭环,可以使规制体系更加完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新发布的平台监管办法及反垄断指导细则更具针对性,下一步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将有更具体的判断标准。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有望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加速规制。

 

履行社会责任 着眼创新发展

对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社会普遍持乐见其成的态度,认为其解决了《反垄断法》作为法律较为笼统、概括的问题,这是对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各类垄断行为及应对策略的总结和提炼,最终通过行政立法手段初步解决该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

新规执行起来仍面临一些挑战。《意见稿》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还需等待个案的实践检验,但这并不影响公众对它能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寄予期望。而对于平台经济来说,加强反垄断监管,带来的绝不是行业的冬天,恰恰是更好更健康发展的新起点。

苏号朋说,国家对电商领域鼓励支持的立场不会改变,但高质量发展要创新,不能只看存量。在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内循环需要大平台作出表率,平台经济应把更多精力放在推进中国消费升级,促进消费稳定增长上。国家对平台经济规范、指导,发出强监管的声音是好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也认为,平台经济靠人口红利的快速增长见顶,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创新,应通过创新在增量上做文章,杜绝赢者通吃,扼杀创新。各方利益得到均衡保护,平台经济才能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进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社会与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晓斌表示,从目前平台经济的特征来看,中国头部互联网企业垄断倾向较为明显,而形成垄断后,平台经济的注意力更多停留在市场的扩展和应用层面,这必然会造成基础技术创新动力的下降。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有必要对此加以引导和改变。

“企业社会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头部互联网公司应该投入更多精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把更多资源投到一些基础研发工作上。不少平台发展到十几亿用户规模,稍微一个规则的改变就会影响众多消费者。平台在保护商户、消费者隐私外,应该思考是否能做更多的事情,为弭平数据鸿沟,为行业长远发展,为公平竞争的规则作出贡献。”何晓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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