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惩治保健品“坑老”|专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
长期以来,老年保健品一直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热点话题。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实施,对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规定,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并设立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此外,民法典的实施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支持,为老年人保健消费维权提供了又一可能的解决路径。
随着立法体系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老年保健品消费市场秩序不断向好,监管效果显著。
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维权存在哪些常见难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老年保健消费立法体系?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公益诉讼如何在保健品消费领域发挥效能?针对上述问题,虎年春节前夕,《法人》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音江。
隐蔽性增强,加大监管难度
“尽管中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监管和执法力度也越来越大,但老年人消费维权问题依然不容乐观。”陈音江介绍,从有关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来看,老年人更容易相信商家,而且遇到问题,一般不会主动举报,大多其子女或家属发现后才投诉。有的老年人甚至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不仅增加了查处难度,也纵容了不法商家违法违规。一些不法商家采取错开工作时间、更换工作地点等方式,专门针对老年人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在部分具体案例中,有的不法商家故意在老年人面前示弱,利用老年人的同情心,让老年人配合他们逃避监管。有的不法商家甚至丑化执法部门的形象,让老年人对执法部门产生抵触情绪。例如:当执法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会销”活动,进行“理性思考、谨慎投入”劝说时,有些老年人不但不理会,反而会像保护自己孩子一样与执法人员争执,为不法经营者开脱。
在另一些案例中,不法商家事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其中的漏洞,或者巧妙地周旋于法律、法规的边界,规避自身责任,加大消费者的风险。例如:有的不法商家虚假夸大宣传时,只有口述,没有任何证据痕迹;有的商家虽然口头承诺多,但合同里不仅没有相关内容,而且故意提示“不要相信员工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
此外,老年人接收信息渠道相对闭塞,获得信息的渠道多来源于亲戚朋友介绍。通常是一个老年人掉进陷阱,一大帮亲戚朋友也跑不掉。再加上警惕性不高,遇到类似问题屡屡受骗,一些老年人消费维权问题很难做到有效预防控制。
推行双轨制,加大惩罚力度
针对老年保健品问题,如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陈音江认为,首先应该推行注册审批与备案双轨并行的管理体制。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使得中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从“逐个注册审批”转变为“注册审批与备案双轨并行”,“这是一次重大变革,不仅有利于解决逐个注册审批的程序复杂、耗费时间等弊端,还有利于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其社会责任。”
陈音江告诉记者,中国现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而完备的技术标准和检验体系是保健食品安全的一道技术阀门。要想完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清理现有标准,并填补标准空白。一方面,加快推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原料与食品添加剂标准研究工作,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标准;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保证不低于国家标准,协调标准体系。其次,国家可以在增加财政与资金投入支持检验体系尽快建立的同时,加强检验体系的规范工作,根据地区状况分配检验机构的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另外,要时刻督促企业进行自我检查与中介检验机构履行自身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将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但现实中,经常实施召回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范围较为狭隘且主动性不强,难以全面解决食品质量或者安全的问题。针对此种现状,陈音江认为,首先,要扩大召回主体范围,在立法中规定,公众发现问题后可申请政府责令召回;其次,要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由于中国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低,而召回成本高昂,使得大多数企业难以承受,因此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可以大幅降低企业损失;最后,需要完善责任制度。为了保障召回制度的有效施行,需要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其对于不同等级标准的责任后果、对消费者的赔偿以及在不主动召回时必须接受的必要惩罚等,加大赔偿力度。
利用大数据,创新监管方式
陈音江认为,老年保健品消费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所以要加强联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监管实效。
他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保健品欺诈方式方法层出不穷,对其进行打击需要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比如,构建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执法监督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提升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降低监管体系运营成本。
陈音江还认为,社会共治是解决老年保健品问题的重要手段。督促和引导相关保健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不做虚假夸大的宣传,不销售不合格或过期的保健品;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经营保健品问题加大监督曝光力度,自觉不发布虚假夸大或其他违法违规保健品广告。“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畅通消费维权通道,鼓励和方便老年人遇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陈音江说。
民法典实施,诉讼有法可依
民法典实施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但诉讼请求一般只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礼道歉等,而在惩罚性公益诉讼方面,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支持而很难推进。
陈音江介绍,上述情况在民法典实施后,有所改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以及“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两种情况,都可能涉及保健品等食品药品消费问题。“可以说,民法典不仅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支持,而且为提起惩罚性公益诉讼和增强公益诉讼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落实好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做好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衔接,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探索和推进,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问题,惩罚就要让他们痛到不敢再犯。”陈音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