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丹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行动、主动出击,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力度,严查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高效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今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凤城市弟兄山镇儒龙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7日10时接到举报,称弟兄山镇儒龙药房违法销售口罩。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朋友处购进“PITTA”牌日用防护口罩2袋(每袋3片),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购进价30元/袋,销售价40元/袋,共销售1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凤城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振兴区亿霖鼎超市未经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及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月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分局接到举报,振兴区亿霖鼎超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擅自经营未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飘安”口罩。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六十五条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没8591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振安区太平湾望江村第一卫生所销售标识不合法和无明码标价商品案
振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太平湾望江村第一卫生所有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已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52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王某某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分局接到线索,对王某某涉嫌经营“三无”口罩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经查,王某某在振兴区海燕大市场路边向行人销售口罩,共640袋,已销售10袋,每袋销售价格10元,该口罩没有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事项,执法人员扣押了未售出的630袋“三无”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振兴区顺旺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N95口罩案
1月31日上午,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市场所接到投诉,反映“振兴区旺顺超市违规销售N95口罩”。经查,当事人经销口罩,没有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