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四川省眉山市警方破获一起以卖POS机和传授信用卡相关知识为由的特大网络传销案。至案发该传销团伙在全国各地发展近21万人,涉案金额高达131亿元。近日,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审期间,黄某猛、宋某伟等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汇才众赢”淮安分公司开业现场
原判认定:2015年,黄某猛在香港九龙成立了汇才众赢国际有限公司。2016年3月,黄某猛在深圳宝安区成立了深圳汇才众赢商务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猛、宋某伟、卞某辉、傅某明、徐某利等人均以汇才众赢学员系统为平台,以汇才众赢公司名义发展会员,销售POS机,从事传销活动。
2016年7月25日,宋某伟在烟台成立银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宋某伟等被告人继续以汇才众赢学员系统为平台,以银腾公司名义销售POS机,发展会员,并以培训费名义收取入门费,从事传销活动。
焦某楼、周某先后受雇成为传销组织成员,焦某楼以银腾公司总经理身份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能,参与传销组织高层会议等;周某负责学员系统的电子币销售、数据后台管理职责。
向某宣、刘某凤、杜某群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眉山市宣传该传销组织,发展会员。
该传销组织主要以销售POS机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要求参加人员缴纳1700元成为公司会员,按双轨制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下线会员人数按薪酬奖励制度获取提成。
至案发,黄某猛、宋某伟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其中,黄某猛发展下线会员近21万人,违法所得80万元;宋某伟发展下线会员121875人,违法所得470万元。
卞某辉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职责,负责汇才众赢公司会员系统的纠错处理、销售电子币、财务收支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131585人,违法所得470万元。
傅某明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负责对会员进行培训、讲课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131583人,违法所得470万元。
焦某楼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负责行政管理,组织安排会员进行技能知识培训,发展下线会员139人,违法所得18万元。
周某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系统后台,向会员销售电子币,收取电子币销售所得。徐某利主动、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33550人,违法所得3.1万元。
向某宣、刘某凤、杜某群负责在眉山市进行宣讲、发展会员,从事传销活动。其中,向某宣发展线会员552人;杜某群发展下线会员194人;刘某凤发展下线会员170人;违法所得均为0.5万元。
原判认为,黄某猛、宋某伟、卞某辉、傅某明、焦某楼、周某、徐某利、向某宣、刘某凤、杜某群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上述十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到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到五千元。
宣判后,黄某猛、宋某伟、卞某辉、傅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9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有关宋世伟的立功在二审得以查明,对其依法改判。12月31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黄某猛、卞某辉、傅某明的上诉,改判宋某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