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广江集团和车亿达公司名下的优油乐吸引到了不少人关注的目光。据优油乐官方统计,现如今,坚持使用优油乐的车辆已达到10余万辆,已经为国家累计节省了3.74万吨汽油,减少385.39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那么,号称具有多重功效(第一,护车:保护发动机,减少维修,延长使用寿命;第二,助力:明显提升动力,约半个档位;第三,环保:减排75%到80%,治理尾气,防治雾霾;第四,节油:十万公里以上高速节油20%)的优油乐究竟是一款怎样的产品?山东和安徽当地媒体的曝光,究竟事出何因?33周释放3倍收益的营销模式该如何解读?亚洲证券交易所为何被称为“山寨证券交易所”?因杜撰内容的虚假宣传行为,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遭到了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怎样的处罚?
公司背景,广江集团
经查,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4日,隶属于广江集团,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都是李志浩(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一人,担任董事长职务的人是吴广江。
吴广江于1975年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19岁开始创业,2000年接触资本运营,并成立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万豪酒店、万豪商会、万豪罡秋建材、万豪装饰、万豪汽车和俱乐部),35岁身家过亿。2011年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乐分商城。2014年开始构思“云车驿站”,在2015年筹备试点运营,2016年正式成立,并取得不错成绩,全国加盟店超过300余家。2016年底再创“债主无忧”于全国开始试点运营,2017年加入中国民间金融征信,任华北大区运营总监。2018年5月联合创立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
在公司管理层方面,谷思融为车亿达运营总监、刘玉佳为车亿达法务部总监、宋芳为车亿达董事局主席助理、李香明为车亿达天津地区负责人。
据201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但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参保员工有13人。
据官网资料介绍,该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综合类贸易服务、金融证券服务、技术研发、商学院、电子商务、大健康产业等多个领域。至于产品,则包括六大系列,分别为:汽车动力燃烧清洁剂、柴油版动力燃烧清洁剂、润滑油添加剂、重油清洁剂、汽车玻璃水以及防冻液。
广江实业集团旗下主要有以下五家公司:东侨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河北德胜信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河北圣洁征信有限公司、中亚车亿达股份有限公司(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冀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们并没有发现存在名为东侨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企业。
上市传闻,真相几何
既然说到公司背景,那么,关于中亚车亿达股份有限公司被车亿达公司官网所浓墨重彩地宣传的上市一事也尤为值得关注。
在车亿达公司官网的介绍下,亚洲证券交易所是在塔吉克斯坦注册设立的年轻金融机构,2015年4月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成立,是组织化证券交易的唯一平台。
中亚车亿达招股说明书如下:
2019年3月20日到22日,赵琪(亚洲证券交易所总裁)带领团队抵达车亿达公司总部并就车亿达上市准备事宜进行了指导与讲解。
对于亚洲证券交易所的真实身份,在由“谎言终点站”所罗列出来的多家山寨证券交易所当中,这家交易所也榜上有名,相关报道称,亚洲证券交易所被普遍认为就是一个非法证券交易所。
而早在2019年9月14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就曾发布新闻稿,呼吁巿民提高警觉,留意一个声称“亚洲证券交易所”(网站:www.dpoex.com)于澳门开设分公司的有关信息,该公司从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
因为种种事件的发生,在网上,这家交易所的名声在某种程度上也并非一尘不染。
顺带一提,当时间来到2020年6月1日时,公众号“广江集团”(该公众号原名“车亿达优油乐”)还发布了一篇《中亚车亿达股票释放延迟通知》。《通知》称,“……此期间我司多项业务未能正常运转,导致公司市场业绩和营业额几乎为零……原定于2020年7月1日的首批原始股票释放时间,暂时延期至2021年1月1日。”
处罚已定,诉讼既存
下面,再来看看围绕着车亿达公司的行政处罚与诉讼事件。2020年5月29日,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遭到了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一万两千多元的行政处罚。
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9年12月13日,根据举报,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燃油添加剂涉嫌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和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嫌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已由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立案处理。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配合调查,经领导批准中止案件调查。疫情稳定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画册是由公司内部员工所设计制作的,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制作画册进行宣传自己的行为属于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当事人以画册的形式所宣传的“2018年创立车亿达,成立400余家服务中心,超十万级会员辐射全国”;“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新能源领域的行业标杆,成为国内新能源领域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拥有企业标准的集团企业”;“公司目前拥有多项专项科研技术和发明专利”等宣传内容,都是当事人所杜撰的,没有实事来源依据,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为虚假广告。
除了行政处罚,近年来,围绕着车亿达公司也出现了相关的诉讼事件。据《郑某某、杨某某等与车亿达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1月,郑某某、杨某某与车亿达公司签订《优油乐技术服务合同》及“优油乐”技术服务合作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车亿达公司负责提供汽油版动力燃烧清洁剂和柴油版动力燃烧清洁剂技术服务;2.郑某某、杨某某向车亿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150万元;3.付款方式为郑某某、杨某某向车亿达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五日内支付50万元,公司安排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后另交20万元,后续60万元剩余费用按照利润的3%补齐;4.车亿达公司除提供技术服务外,不参与郑某某、杨某某的具体经营,郑某某、杨某某同意每月将利润的20%支付给车亿达公司;合同还作了其他约定。
然而,当郑某某、杨某某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后,车亿达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料采购指标,也未提供技术服务,致原告无法进行生产,厂房等空租。后经郑某某、杨某某多次与车亿达公司沟通,车亿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结果。
沦为被告之后,车亿达公司随即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案移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而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车亿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本篇报道中,我们简单了解了车亿达公司与广江集团的往事,以及亚洲证券交易所的身份,在下篇报道中,我们所将关注的是:在山东与安徽当地媒体口中,“可用于各类点燃式汽油发动机的车辆,可以有效地保护发动机,延长发动机的使用寿命,增加车辆动力,降低尾气排放的指标”的优油乐到底是一款怎样的产品,相关奖金制度该如何看待,请继续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