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5日,注册资金1亿元,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陈立波。企查查介绍,吉美集团是一家集饮水设备、保健食品、保健器械、化妆品、美体内衣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股份制企业,2017年6月26日,正式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
据裁判文书网公示,2021年6月4日,魏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五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吉美生物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五位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最终,法院裁定同意申请人的诉求,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魏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240109.59元、王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2010.96元、王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852120.55元、李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688153.42元、郭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688153.42元,至此,陈立波及其旗下的两家公司被冻结资金共计131080547.94元。
该裁定书显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88153.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李昌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8815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在今年6月,魏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皆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冻结账户的财保申请。
魏某某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40109.5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40109.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王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52120.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郭某某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88153.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王某于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波、湖南吉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2010.96元。
此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同被冻结账户的湖南尚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陈立波名下全资持股公司,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