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后备案的通告。
通告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经营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正在研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工作要求及建设备案信息化系统,在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前,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相关备案工作要求后,以上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如此看来,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已经提上日程了!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取得许可
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我国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因此,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销售实际并不在本次修订内容的覆盖范围。
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表示,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此后,山东、浙江、河北、广西等地也相继表态,特殊食品经营尚未被列入备案考虑。
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要求,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北京率先出台新规征求意见
7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特殊食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就将特殊食品销售纳入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中,给出了具体方案。该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前。
7月26日,广东的跟进紧随其后,开篇提到的公告表示“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相关备案工作要求后,以上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作为政策的风向标,北京推进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而广东作为保健食品大省,也不甘示弱。
下一步,大胆猜测,全国各地会纷纷效仿~
但具体执行方式,就见仁见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