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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购”商城涉嫌欺诈消费者30万元迷雾真相追踪

发布人:顽固 来源:反传咨询 时间:2021-06-23 13:40:02

近日,网络上一篇名为《宇航人河南分公司“享购”商城涉嫌欺诈消费者30余万元》的链接文章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文章指出“一位王先生投诉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的宇航人河南分公司‘享购’商城涉嫌欺诈他们30余万元,如今该公司已经人走楼空,多次跟广东宇航人公司沟通无果,无奈只能借助媒体力量来解决此事”。11月12日,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相关自媒体发布“宇航人河南分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等不实信息的澄清说明》,该澄清说明中指出,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未设立或者授权设立‘宇航人河南分公司’”。否认与该事件有关。

为进一步了解该事件的真相,记者联系到了文章中的三个“主角”:广东宇航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宇航人”)、郑州享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享购公司”)和受害者王先生(经调查,文章中出现的“王先生”实际为“周先生”)。

投诉人周先生的说法:我没去过

“宇航人河南分公司”

记者联系周先生,询问他是否去过郑州享购公司,周先生表示,“我没有,但是当时介绍我的那个朋友(李先生),他说去了的,但是我没去,我是基于相信他,第一个我相信他,第二个我是基于相信国企,而且从我朋友给的资料,觉得那么一个国企,那些资料牌匾都是挂这个公司的。”

至于为什么相信李先生的话,周先生表示,他朋友那里有视频,有证据,无论是资料还是讲课的课件,APP还是什么样子的(资料),无论是在宇航人河南分公司(注:实际是在享购公司)讲,还是在外面讲的话,全部是(隶属于)宇航人(公司)的意思。而且自己听了朋友的介绍后,也亲自上网查看了宇航人的资料,觉得这么大的国企,不可能是骗人的,是很可靠的。

广东宇航人的说法:公司从来没有设立或者授权设立“宇航人河南分公司”

广东宇航人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网络报道事件发生之后,公司第一时间和享购公司了解相关情况,获悉投诉人并非某链接文章描述的姓王,实际投诉人为周先生。

“我们根本就没有设立或者授权设立河南分公司,何来欺诈消费者一说?”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周先生的遭遇,他们也深表关切。说到网络上《宇航人河南分公司“享购”商城涉嫌欺诈消费者30余万元》一文,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也很无辜,“我们压根都不知道这件事”,“我们了解到这个事情之后,立即组织了相关调查小组,第一时间和享购公司相关人员核查相关情况,也跟周先生说明了广东宇航人根本就没有设立宇航人河南分公司这一事实情况,但是周先生却一直认定享购公司就是我们的河南分公司。”

焦点:“授权委托书”是咋回事?

据记者在隶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查询显示,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有海南、广东、内蒙古、四川、陕西、山东6家子/分公司,并没有检索到“宇航人河南子/分公司”。

对此,周先生表示,我知道,那个可能就是一个假的,现在我也知道现在是一个假的,就是这个河南分公司可能是一个假的我们知道,但是这个假的话,那么他就是说在他的牌匾上打成子公司,对外完全就是一个宇航人(的标识),那么这个就是对外(说双方没有关联)你是说不开的。

“如果不是宇航人的分公司,为什么宇航人公司允许他们悬挂宇航人郑州子公司的标志和宣传”,周先生向记者表示,“广东宇航人一直辩称说和他们没有关系,那郑州享购公司为什么有广东宇航人盖章的授权书,为什么广东宇航人派领导亲自到享购公司?为什么宇航人的人看到这些宣传资料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起码说明广东宇航人默认是他们分公司的。”

针对周先生提出的一系列疑问,我们采访了广东宇航人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我们确实有给郑州享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是授权委托书上明确注明授权内容和范围为‘授权郑州享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宇航人系列品牌产品经营活动’,我们和享购公司只是单纯的产品供销关系,并不是周先生所说的授权设立‘河南分公司’,享购公司不符合我们设立分公司的要求,我们肯定不会授权它为分公司的。”最后该负责人强调,广东宇航人也从未授权享购公司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业务或商业模式,并表示这件事对宇航人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广东宇航人已与享购公司解除了产品经销授权。

针对受害人提出的“见到广东宇航人派到享购公司的领导”,该负责人也作出说明,“我们之间是供销关系,确实是要去店铺视察的。”对于受害人提到的看到享购公司悬挂张贴宇航人公司的标志及宣传资料,该负责人也并未否认,“这个我们在视察过程中也发现了,当时我们的人员即责令享购公司进行整改,要求撤换含有宇航人字样的相关标识、宣传并拆除形象墙。这种未经总部和我们的许可就擅自在门店、宣传资料中进行‘宇航人集团’‘宇航人河南子公司’等违规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我们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负责人表示不存在受害人所讲的默认“郑州享购公司为河南子公司”的行为。

郑州享购公司:“宇航人也不知道这个事儿”,“之前从没有见过周先生”

针对周先生和广东宇航人的说法,记者又对该事件中的另一“主角”郑州享购公司负责人齐总进行了电话采访。以下为部分采访内容:

记者:“最近网上关于宇航人和享购涉嫌诈骗的新闻您这边知道吗?”

齐总:“知道。”

记者:“什么时间知道的?”

齐总:“事发的时候才知道的。”

记者:“之前您这边见没见过周先生?”

齐总:“没有见过。”

对于受害人和宇航人各自的说法。齐总表示,他们享购公司之前确实为了营销效应悬挂了宇航人公司相关的标志和宣传,宇航人广东的董总确实也来过郑州考察,不过董总当时也针对他们悬挂“宇航人集团”“河南分公司”标识等不当行为提出撤换的整改要求。对于周先生受骗一事,齐总说自己也不知道,事发之后才从各方了解了事件的大致经过。

记者:“那您认识周先生口中说的操盘手张建平吗?”

齐总:“认识。”

记者:“这件事发生后,您跟他联系过吗?”

齐总:“联系过。”

记者:“张建平怎么说?”

齐总:“他说不是欺诈,就是纠纷,中间有误解,他说他目前也在积极跟周先生沟通协商。”齐总表示,出事之后自己给张建平打了很多次电话,他有时候接电话,但大多数时候又不接。接了电话之后,张建平希望齐总能帮助自己解决这个问题。“我感觉他还是想解决这个问题的。”

记者:“事发前广东宇航人公司知道这个事吗?”

齐总:“不知道,事后他们也找我了解这个事儿。他们自始至终也没参与进来。”

记者:“你们什么时间取得广东宇航人授权的?”

齐总:“今年8月份。”

记者:“现在你们公司有关宇航人的那些标识还在吗?”

齐总:“不在了,已经拆除了。”

记者:“周先生说去你们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齐总:“怎么会人去楼空,不存在,我们现在还在原来的办公地点,没有搬走。”

记者:“周先生提到‘享购商城’模式,这个商城APP存在吗?”

齐总:“事发之后我才知道,之前我不知道,我们公司没有做商城APP。”

记者:“周先生说的商城机制你知道吗?”

齐总:“事发前不知道。”

记者:“转账记录是一个叫‘武军’的,您认识这个人吗?这个汇款你们享购有收到吗?”

齐总:“不认识。这个收款名字都是可以更改的,不一定是真实姓名。这个汇款也不是我们收的,我们也不可能去用一个私人账号进行公司的收款。”

记者:“事情发生后,你们报警没?”

齐总:“报了,当时我们就报警了,公安局说这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自己协调处理或者直接去法院处理。”

随后记者就“武军”这个收款账号采访了广东宇航人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肯定不是宇航人公司的收款账号,公司也不会用私人账户来收帐。

那这个名为“武军”的收款人到底是谁?现在还无从得知,等待后续调查。

本事件中,周先生认为是各方在“踢皮球”,都在极力撇清关系;广东宇航人觉得自己被他人傍上企业字号很冤,背了一个“黑锅”;郑州享购公司则说是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让心怀鬼胎之人钻了空子。

记者问及各方的诉求,周先生表示,主要诉求是希望借助媒体能追讨回损失的钱,至于应该找谁讨他也搞不清楚。广东宇航人则表示,冤有头债有主。对冒用“宇航人”品牌及企业字号从事违法行为,或故意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文章,误导受众,严重损害宇航人良好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保留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的权利。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他们也将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同时也表示,希望媒体在报道此事件的时候能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报道,不要发布未经核实的误导性文章。郑州享购公司负责人也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

对于各方各执一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记者就此事件咨询了广东省律师协会颜律师。

Q

周先生(原网络链接文字误写为“王先生”)表示自己在享购公司看到宇航人的授权书,并悬挂了宇航人LOGO和“宇航人河南子公司”字样的宣传资料,在他看来享购公司就是广东宇航人的河南分公司,加上之前广东宇航人的高管也去过享购公司,更让其坚信广东宇航人是默认郑州享购是其河南分公司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受害人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颜律师:首先要明确个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事实。案件中,周先生看到宇航人的标识、宣传就认为这是宇航人分公司,这是其单方面的个人主观认识,不足以成为指证“郑州享购公司就是广东宇航人的河南分公司”的法律事实依据。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相统一。责任主体必须是与责任行为存在关联因果关系或者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经向国家相关官方网站查询,并没有发现有宇航人河南子公司或者宇航人河南分公司等注册登记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河南宇航人子公司”或者是“河南宇航人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主体,这是客观事实。

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可以认为广东宇航人与享购公司确实存在产品供销授权这样的一个法律关系,其高管去到享购公司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这些信息内容不能成为周先生要求广东宇航人承担责任的有力证据。

Q

如果周先生要维权,您对周先生有什么建议?

颜律师: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消费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产品或者相应的服务,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去追索,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涉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去进行举报。而周先生支付款项的票据凭证、收据或者签订了合同等证据都可以用来确定相关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权利、义务、责任等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说一家公司收了一个消费者的钱,那么履行义务的就是收款的主体,也就是这家公司。

此次事件中,周先生如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应该先找对责任主体并向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去追索,也就是向收款方去追索;如果签订有合同或者有收据,周先生可以向合同的签约相对方、收据出具方主张权益。

采访结束之时,记者从广东宇航人负责人处得知,广东宇航人将于近日安排人员到享购公司督促处理该事件,并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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