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破获的“中君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迎来终审。2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
据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周某、罗某犯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认定: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组建中君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君集团),旗下包括中君际联(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君际联公司)、上海珺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和公司)、上海瀚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安公司)、南京和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沐公司)、中君利融(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融公司)、君乾(上海)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乾公司)、南京珺浩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浩公司)、上海金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乐买世(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买世公司)、上海码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奕公司)、中君国林(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公司)等公司,聘请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周某、罗某等人对上述公司进行管理,开发搭建“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三个平台,以购买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设置多个不同名称的奖金收益,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中君健康商城”平台依托中君际联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交纳或者消费满990元、3300元、6600元、19800元、33000元注册成为会员,会员的等级分别对应为优惠顾客、微客、创客、高级创客、VIP创客,通过推荐发展新会员获得推广奖、服务奖、领导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2.2018年10月,“星E淘”平台依托瀚安公司、珺和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具备“中君健康商城”会员即可获得加入资格,或者交纳30万元成为区级代理、交纳2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获得加入资格,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3.2019年4月,“豪享拼”平台依托和沐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会员购买365元礼包成为店主、购买1万元礼包成为服务商、交纳30万元成为区县代理、交纳2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获得加入资格,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消费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均存在有效会员,会员之间的推荐关系、管理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模式。其中“中君健康商城”会员总数为211500,所有会员层级135,下线会员层级134;“星E淘”会员总数为264752,所有会员层级144,下线会员层级143;“豪享拼”会员总数为371604,所有会员层级144,下线会员层级143。
“中君健康商城”网站中,存在会员等级和会员荣誉功能,会员等级分为游客、优惠顾客、微客、创客、高级创客、VIP创客,这些身份对应有级别金额,分别是0元、990元、3300元、6600元、19800元、33000元;同时有日佣金限额设置,分别是899.99元、900元、3000元、6000元、18000元、30000元。会员荣誉分为服务商、一星运营商、二星运营商、三星运营商、五星运营商、六星运营商、七星运营商、八星运营商、VIP运营商、总运营商,这些身份对应的荣誉级别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3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0元、20000000元。会员可获得推广奖;荣誉级别五星以上运营商可获得相应领导奖,荣誉级别的高低与领导奖励的多少成正比。
“星E淘”网站存在代理商级别:非代理、区级代理、市级代理、省会代理及直辖市代理。非代理的会员数量为264200,区级代理的会员数量为486,市级代理的会员数量为60,省会代理的会员数量为2,直辖市代理的会员数量为4。
“豪享拼”会员级别分别为消费者、店主、服务商、区县代理、市级代理。其中消费者共313628人,店主共56074人,服务商共1381人,区县代理共457人,市级代理共64人。
经广西桂公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中君集团名下的中君际联公司、上海瀚安公司和上海珺和公司、南京和沐公司分别对应的网络平台“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的会员充值收入及其他收入总计2180381937.75元(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入991235080.17元、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收入11********.99元、个人银行账户收入2587763.59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周某、罗某等人明知中君集团是利用“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豪享拼”三个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仍然为“中君集团”从事传销活动提供必要帮助,其中:
被告人冯某某,2017年7月加入中君集团,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担任中君集团的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协助被告人罗某某管理中君集团运营中心的相关部门。2019年4月,担任中君集团副总裁,协助被告人罗某某管理南京办公区部门。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7月入职中君集团担任技术部程序员,协助技术主管蒋蒙召开发“中君健康商城”系统后台管理页面。2018年8月,平台上线后对平台运行进行技术维护、编程,并将“中君健康商城”数据转至“星e淘”、“豪享拼”数据库,制定“豪享拼”技术文档、“星e淘”技术文档;“中君健康商城“上线运营后,协助修改各部门的后台使用权限,对各部门使用后台系统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护。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周某,2018年4月入职中君集团担任技术部技术员,协助技术主管蒋蒙召开发“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和“豪享拼”系统后台管理页面,平台上线后对平台运行进行技术维护。“中君健康商城”上线运营后,协助修改各部门的后台使用权限,对各部门使用后台系统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护。被告人周某明知中君集团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从事发展会员获利的传销活动,仍为中君集团服务。
被告人罗某,2017年入职中君集团担任行政部主管,协助被告人罗某某管理中君集团的行政部门。2019年2月,被告人罗某明知“中君健康商城”、“星e淘”商城、“豪享拼”从事传销活动,仍协助被告人罗某某从事该项活动。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规劝被告人冯某某、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维持关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中君集团公司的手机十七部,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赃款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中君集团公司持有的电脑主机、一体机、平板电脑、金碟软件服务器共计八十二台、孙燕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君集团公司的现金17980300元;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6个,金额总计682004842元(详见附件:冻结涉案财产清单);冻结的股票账户资金320484.78元,股票37305500股(其中:同方股份200000股、南威软件350000股、阿尔特500股、宜安科技1755000股、证券代码601258股份35000000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百色市公安局冻结、查封、扣押的其他财物,由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的判决。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关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的判决。
三、上诉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