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美商社曾报道一起“三人因在朋友圈发布微商广告被罚款40万”事件,事件中,三名当事人均为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健康)旗下的经销商。
三人将一款名为富迪“小分子肽”的产品描述为包治百病的“神药”。美商社经过查询发现,该产品为普通食品(一款固体饮料),既非保健食品,更非药品。因此,三人因违反广告法规定被罚款共计40万元。
当时,大家都将关注点放在了微商代理虚假宣传上,并未给这家名叫富迪健康的公司足够的注意力。
产品虚假宣传,模式被指传销
但近日,由湖南阿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阿贵)涉嫌传销的问题牵出了富迪健康,引起了美商社的注意。据了解,湖南阿贵与富迪健康关联密切。
据媒体报道,湖南阿贵旗下一款“AHHC医用多肽凝胶”的产品,宣称拥有调理亚健康,延缓衰老等功效。
在其代理口中,这款”多肽冷敷凝胶”,由湖南阿贵与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团队合作研发,提取黑茶精华及十几种名贵中药材制造而成,凃在人体皮肤上,10秒钟透皮吸收,20秒钟进入血液,3分钟转换为能量,能够激活人体细胞组织,对人体各种疾病起调理作用,有病治病,无病养身。
然而经过查询发现,这款冷敷凝胶系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产品,备案号为粤穗械备20190364,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根据相关规定,一类医疗器械只能做物理的辅助,升温、降温等辅助作用,不能用于治病,湖南阿贵显然涉嫌虚假宣传。
但在虚假宣传背后,湖南阿贵还涉及非法传销。
据了解,为销售该凝胶产品,湖南阿贵设置了5级代理层级:燕子、喜鹊、百灵、布谷和凤凰。
当“燕子”团队业绩累计3万元时,新增业绩均可享受80元/单见点奖;“喜鹊”团队业绩累计15万元时,新增业绩均可享受160元/单见点奖;“百灵”团队业绩累计60万元时,新增业绩均可享受240元/单见点奖;“布谷”团队业绩累计300万元时,新增业绩可享受320元/单见点奖;而“凤凰”团队业绩累计1000万元(培养三个部门布谷)时,新增业绩可享受400元/单见点奖。
此外,推荐新代理加入还可返还可获得推荐奖励及其复购的业绩奖励。“喜鹊”以上级别还可享受全球加权分红。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设置多级代理层级并形成上下级关系,且上下线之间存在团队计酬、返利,这些行为共同构成了非法传销。
为规避风险,挂靠直销企业
据天眼查显示,湖南阿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实缴为0,李忠担任法人、董事长与总经理。
在被质疑传销后,去年9月9日,湖南阿贵更名为“湖南富迪阿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阿贵),注册地址也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赤竹社区村赤竹组改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苑工业园兴旺佳园5号栋综合办公楼。
2020年9月29日,安化雪峰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化县财政局)退出富迪阿贵股东行列,新增富迪健康为新股东,并且持股51%,成为实际控制人。
此举被视为湖南阿贵正式被富迪健康收编。“落户”富迪健康,湖南阿贵意在何处?据了解,富迪健康是在2006年拿到直销许可的,湖南阿贵此次股权变动被业内人士分析为规避传销风险。
实际上,富迪健康自身难保。
2019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酒店召开业绩表彰大会,会议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会上宣称国家领导人服用该公司产品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大会上假称国家领导人服用其“富迪小分子肽”产品、并假称国家部委负责人称赞该产品效果的事实属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19年6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下达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此外,富迪健康及相关挂靠公司也频频因涉嫌传销而遭到相关部门打击。2017年底,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谢某加入传销团伙,鼓吹富迪健康的奖励制度,打着直销的旗帜,以创业为名行传销之实。
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富迪健康要求消费者一次性缴纳5万元购买的商品实际价值很低,仅为正常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因此该5万元名为购买商品,实为缴纳入门费。参与者加入“易富宝”C网网店,并非以其销售业绩获得收益,而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故该团伙的发展模式本质在于拉人头,发展下线,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符合传销的特点。
最终,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尽管拥有直销牌照,但富迪健康被质疑传销的声音一直不断。但湖南阿贵正是看中了富迪健康的直销牌照,以为可以借此逃避法律追责。
实际上,为了防止直销企业给传销企业提供帮助,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市监竞争〔2018〕8号文件当中第三条中指出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在近年来警方侦破的案件当中,一些和直销企业合作挂靠的传销公司,并没有因为挂靠而免遭打击,像和海南荟生挂靠的国通通讯,和山东某直销挂靠的星晨联盟等等。
随着监管向严,各地对于传销的打击愈来愈严厉,像富迪阿贵这样的漏网之鱼落网是迟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