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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挥向阿里巴巴,互联网反垄断进入“强监管”时代

发布人:2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时间:2020-12-30 14:37:05

近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出台一波接着一波,维护互联网行业安全与权益的呼声更一浪高过一浪。

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这是继11月3日叫停蚂蚁金服上市后,监管部门对蚂蚁集团再一次伸出“监管之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代表四部门答记者问时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和平台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做好相关金融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以此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监管金融市场主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约束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蚂蚁集团12月27日发布公告称,蚂蚁集团会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整改工作组,全面落实约谈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的经营和发展。

 

从蚂蚁金服上市按下暂停键说起

蚂蚁金服11月初就被监管部门约谈,原本申请于11月5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在11月3日晚上突然被叫停。

作为国内最大的金融系统平台,蚂蚁集团旗下拥有支付宝、余额宝、花呗、借呗、余利宝等多种金融产品。从蚂蚁科技集团旗下的业务看,它既是一个科技公司也是一个金融公司,围绕支付宝这个支付技术平台开展一系列金融业务,具有“科技+金融”的双重估值优势,市值预期将超过2000亿美元。

业内人士指出,蚂蚁金服运作的原理是通过本金换债权,通过债权向银行贷款,之后持续运作,这样上百倍的杠杆,存在巨大金融风险。

蚂蚁金服方面目前已将支付宝上的银行业务进行了下架,蚂蚁金服也做出了回应,其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规范要求进行。

 

收购涉嫌垄断被顶格处罚

蚂蚁金服暂停上市当月底,也就是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据悉,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需要以“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前提。

随即的12月14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依法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最近收到了一些涉及互联网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举报线索,涉及企业较多、行业较为广泛、时间跨度长,正在抓紧核实有关举报线索,对其中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的交易会依法调查处理。

 

“二选一”被强监管

不少受访的业内人士直言,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治理即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之后再次向垄断行为出手。

实际上,在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早有一连串的“国家队”出手: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同日,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官宣开展“网剑行动”,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网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发布互联网广告等七大行为。

据记者梳理发现,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否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2016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更对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明令禁止。

“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分析,这就恰恰抓住了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会得到根本遏制,互联网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剥夺电商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强迫电商选边站队的“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出清离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表示:“‘大’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大’背后的以大欺小、算法合谋甚至平台内部的治理风险。”

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与反垄断,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打造出枝叶繁茂的平台体系,用户在某一平台的数据时常被其他平台“共享”。此外,大数据变“杀生”为“杀熟”也越来越常见。平台借助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收入水平,一套算法使用下来,老客消费成本竟然高于新客。

“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既要拍苍蝇,打击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实施的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打老虎,坚决反对大型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刘俊海看来,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滥用垄断优势的行为,反对不公平竞争,维护互联网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有助于维护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垄断企业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进一步保护好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经过资本扩张的互联网行业,走到今天,已经形成扩大规模的市场,电商、外卖、金融、出行等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角落,大量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所以,从互联网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地盲目发展,到如今,让资本有序、让平台健康,是监管部门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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