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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起草《反垄断指南》:剑指互联网巨头“二选一”与“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发布人:24 来源:中新融媒 时间:2020-11-13 14:35:50

今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南对“平台经济”的解释,只要跟线上经济有关的互联网平台都将在监管范围之内。

  据悉,征求意见稿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多个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将被严肃处理和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受此消息影响,聚集国内主要互联网巨头的港股市场出现暴跌,恒生科技指数一度跌超6%,阿里、京东、腾讯、美团等集体低开低走,午后跌幅明显扩大,其中京东跌近9%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美团、腾讯最高分别跌超13%、5%,4家巨头一天合计蒸发市值超过8800亿港元。

 

  “二选一”

  对于平台上的中小企业、消费者所关注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等热点话题,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回应,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限定交易”,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可考虑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意见稿还提到,“差别待遇”是指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即俗称的“大数据杀熟”,是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重要考虑因素。

  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二选一”现象,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相关因素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时,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以上均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总体来说,我国法律针对‘二选一’的规制,可能的途径是多样的,切入点也是多样的。各个法律的规制视角之间,虽然有所区别,但也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指南的发布使得这些制度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可以使规制的体系更加完整。相信随着指南的最终实施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规制相互衔接,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会更加健康有序。”

 

  “大数据杀熟”

  所谓大数据杀熟,指的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用户看到的价格或搜索到的结果是不同的,从而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的现象。通常是老用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用户要贵,或搜索到的结果比新用户要少。

  最直接的方式是“看人下饭蝶儿”,根据用户身份、浏览习惯、所用设备、消费历史等画像消息,进行个性化定价,比如视频平台的会员服务针对苹果和安卓设备来差异化定价;再比如电商平台发现你购买高端商品越多,就可能给你定高价、少折扣。间接方式则会根据用户搜索、浏览、购物车操作等行为的动态因子,判断其购买能力/购买欲望/决策习惯,进行临时价格调整,在价格动态变化的产品/服务平台上比较多见。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目的都是要让用户花更多钱获得同样商品/服务,利益最大化。

  但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运用无处不在。它对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生活方式改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公司,在大数据运用上恣意妄为,人们的各种信息都被无形的大数据库记录、分析甚至共享,个人隐私越来越透明。不过,随着民众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觉醒,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有关部门目前已研究制定部分相关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数据安全的具体实施细则。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道:“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纳入反垄断的监管执法范围,依法予以明确、约束和制裁,是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指向意义明显,也向行业和外界传递出一种强烈的监管信号。期待意见稿不断完善并尽快落地生效,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人们消费起来更放心、更舒心。”

 

  “捆绑搭售”“价格歧视”等问题得到解决

  除了“二选一”与“大数据杀熟”,此次,“捆绑搭售”与“价格歧视”也将成为过往。特别是在强势的电商平台上,仍有“捆绑搭售”这样的操作。比如,在平台上订机票的时候会被捆绑搭售保险,订酒店的时候被捆绑搭售就餐券等等,这些选项被默认勾选甚至无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实际上,这类现象在之前颁布的《电商法》中已经被明令禁止,如有搭售行为,需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现在,新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意见稿》中,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更多规制。

  在《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六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中,以下行为涉嫌构成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1、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2、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3、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4、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5、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在《电商法》实施后,平台的强制搭售行为已经收敛了不少;而随着《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推行,将来此类行为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此外,人们被电商平台打上不同的标签,而对应不同标签的人群,购买同样的商品服务,价格是不一样的。这次的《意见稿》在第三章第十五条“差别待遇”当中,以下行为可以作为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因素:1、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2、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3、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4、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可见,这涉及到了当前常见的“价格歧视”现象,是非常与时俱进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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