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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吃“罚单” 涉及品牌日加满号称国内能量饮料领军企业

发布人:lucky 来源:新商业头条 时间:2022-12-30 13:29:39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25.788507万元,罚款25.788507万元,共计罚没 51万余元。

  处罚详情显示,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的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违反了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饮品,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广告。

  日加满官网介绍显示,国内能量饮料领军企业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隶属于上海东锦食品集团,是一家中外合资的大型食品饮料生产企业。

  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就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事件发布致歉信,表示潘粤明及团队已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权合作。

  《华夏时报》记者就此次明星违法代言保健食品广告相关问题联系采访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答复。

  明星代言保健品触及“红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经查,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

  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12月26日,潘粤明转发工作室致歉信并表示:“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东铪是由上海东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95%控股,上海东锦食品被香港东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100%控股,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被香港东锦85%控股。

  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系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23600元)。

  另据天眼查信息,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东铪公司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款约4万元、17.5万元。

  建立长效机制监管市场乱象

  《华夏时报》记者查询日加满官网时看到,潘粤明代言涉及的日加满饮品绿瓶装为其热门产品之一,并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官网介绍该饮品通过调节人体机能,改善人体体质,增强免疫力,从而有效发挥抗疲劳的营养保健功效。

  近三年来,新冠疫情让消费者对于健康更加关注,客观上促进了保健品市场的增长。前瞻产业研究院报告显示,中国保健品的渗透率将沿着“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老龄人群向中青年人群”“滋补功能保健向膳食营养补充”的方向逐级演进。结合Euromonitor预测数据和当前行业发展趋势,预计未来五年行业增速将至少保持在4%左右,2026年行业市场规模约5178亿元。

  但广阔市场前景的背后,却存在着一些乱象,尤其是保健食品不断出现的虚假宣传问题引发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外发布的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调查结果显示,在各类消费商品和服务中,对保健品类产品的不满意率达到28.6%,最为突出,成为今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受访者认为“夸大宣传,实际效果与宣传内容不符”和“促销活动中假降价”是线上线下消费均普遍突出的失信或违法行为。

  高级健康管理师曹正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国内的保健食品在原料、工艺、标准等质量层面实际上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有些企业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成为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遏制不良企业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行为,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针对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问题,予以切实整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今年10月31日发布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后,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不论是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还是打击虚假宣传,建议通过长效机制建立良性市场生态,打击恶性竞争。”曹正认为,虚假宣传是保健食品行业存在多年的顽疾,对此相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进一步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对保健食品企业的营销环节上,出台一些明确的“惩罚性”规定,来改变保健品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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