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消费升级的日益加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进行下单购物。疫情影响之下,电商直播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商直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模式都提出了新挑战。
那么,直播带货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今天,房山法院为大家以案释法,希望消费者们在直播购物时擦亮双眼,警惕风险谨慎购物~
案例一
微信买卖交易,直播平台免责
案情回顾
李某在短视频平台某主播的直播间观看其直播练字时,看到了该主播出售写字教程、钢笔的广告,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280元。
收货后,李某发现钢笔笔尖出水不流畅,就告知主播钢笔存在质量问题,该主播同意更换同型号新钢笔,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李某退款退货。
李某联系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要求公司解决此事,但公司拒绝了李某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主播身份信息供李某用于起诉。后李某以该短视频平台所属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1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李某与某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李某与涉案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李某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涉案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与主播进行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因此建议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朋友,一定要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
案例二
退货被拒提起诉 证据不足被驳回
案情回顾
于某看到某商贸公司直播代购缅甸翡翠原石,便与人合伙购买,均摊原石价款及手续费共22万元。于某在某宝网站上进行了确认收货,并将2.2万元支付给了某商贸公司。
该商贸公司在于某等10人确认收货后进行解石,直播了原石解成大块的过程,但是没有直播切割、分配、包装小块石料的过程。
某商贸公司通过邮寄向于某交付货物时,于某认为货物与某商贸公司当时的描述不符,退回了货物并申请退款。
该商贸公司拒绝退款,认为原石是经买家再三确认后开切的,公司在发货前已将分配给于某的小块石料拍照发给于某供其确认发货,故买家不能以商品质量问题或描述不符退换货。
随后,于某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等人经某商贸公司居间购买缅甸原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收取手续费,原告、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
此外,某商贸公司还为于某提供解石服务和寄送服务,所以于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关系。
于某以开出来的石头与某商贸公司陈述不相符且没有收到货为由要求退款,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于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涉案石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于某承担,继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后果也应由于某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直播间购物时,主播展示的商品实物有可能与下单链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此时,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注意对主播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在浏览网页时可以对商品的宣传图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