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辽宁省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标准(2020版),详细列举了创建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从进货、摆放、宣传,到处理消费投诉的基本要求和评分要点。
标准的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考评。在考评期间,多次发现问题的累计扣分。当总评得分少于90分(含90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予推选、认定。如果企业以设立网店等方式兼有线上销售保健食品,同时纳入评价范围,根据线上销售的特点,适用相应条款或具体要求。若发生消费者投诉等情况经核实属实,还会按相应的评分项目扣分。
标准设置了若干否决项,该项目不合格则失去示范店评选资格。如发生在经营场所或其他场所,利用媒体、网络、电话,微信、QQ等社交平台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通过广告、会议、讲座、赠送或邮寄实物、健康体检、养生保健、发展会员、电话联络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非理性购买保健食品等,未立即整改或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予以否决。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严格进货把关(20分)
1. 严格验证采购的保健食品及供应商各类证明文件,可为消费者查阅提供电子版文件
1.1 能提供每个品种的有效注册批准证书(备案证明)、生产许可证(含明细表)、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每缺1个文件扣1分/次);
1.2相关证明文件应制作成电子版文件供查阅;产品采购主要信息可通过电子系统即时查询、追溯(每缺1个品种扣1分/次)。
2.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2.1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以及包装涉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符合扣3分/品种/次)。
(二)严格现场管理(10分)
3. 保健食品应在专柜(专区)内摆放销售,禁止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
3.1 经营场所有多个保健食品专柜(专区)的应集中摆放(不符合扣2分/次);
3.2专柜(专区)内不得摆放普通食品或药品,专柜(专区)外不得摆放保健食品(不符合扣1分/次)。
3.3专柜(专区)不具备冷藏等样品展示所需特殊条件的,展示样品应有明显、不可更改标志且不得销售(不符合扣1分/次)。
4. 专柜(专区)应设置保健食品专区牌、警示用语,公示企业(创建)承诺书、保健食品信息查询码、示范店标准,摆放科普知识与防骗指南
4.1专柜(专区)标识、公示事项应规范醒目、内容准确,摆放、张贴、悬挂位置应相对集中、方便消费者查看(每一项目不符合扣1分/次);
4.2 印制全省统一内容的保健食品科普知识与防骗指南(自行从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下载电子版),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扣1分/次);
4.3张贴保健食品信息查询二维码 (省局统一提供,由企业自行维护),消费者扫码可查询在售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情况,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扣1分/项/次)。
5. 对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企业在售的存在风险隐患的其它食品及时下架,依法处置
5.1监管部门公布的问题保健食品,过期的保健食品,应知晓存在风险隐患的其他保健食品(媒体曝光、消费者反映强烈等),生产商或供货商做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应及时下架(不符合扣5-10分/次);下架处置记录留存不少于2年(不符合扣1分/次)。
(三)禁止虚假宣传(30分)
6. 禁止在经营场所、其他场所,网店、微店、电视、广播、电话等媒介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作虚假宣传,诱导、推销保健食品
6.1 不得在经营场所或其他场所,媒体、网络、电话,微信、QQ等社交平台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
6.2不得通过广告、会议、讲座、赠送或邮寄实物、健康体检、养生保健、发展会员、电话联络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非理性购买保健食品;
6.3 不得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
6.4 不得未经批准发布或发布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广告;
6.5 不得制作、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材料,不得制作、播放虚假宣传影音制品;
6.6 不得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不得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食品销售。
(可立即整改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每项不符合扣5-10分/次;其他情况为否决项)
(四)禁止欺诈行为(30分)
7.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召回、回收的保健食品,以及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
7.1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回收保健食品(否决项);
7.2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召回、退货、来源不明、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否决项);以及其他存在风险隐患的保健食品(不符合扣5-10分/次)。
8. 禁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8.1明码标价,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否决项)。
(五)及时妥善处理消费异议(10分)
9. 及时回应、妥善处置消费诉求,对消费者负责
9.1企业管理及销售人员熟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