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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平、梁宏伟、邓敏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人:詹姆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0-04-29 16:5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02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宏伟(曾用名梁红伟),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井陉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井陉县,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坪,河北省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王平(曾用名赵伟平),男,1979年3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阳泉市郊区,现住阳泉市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敏(曾用名邓晓敏),女,1978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随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雪恨,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2019〕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及辩护人叶坪、李成灿、钟雪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梁宏伟成立了北京思圆行方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后梁宏伟密谋在网站上发布某些直销公司、企业涉嫌传销的负面帖文,再以删帖为由,要挟对方给钱。接着梁宏伟找到被告人邓敏,让邓敏负责编写其指定的某直销公司、企业的负面帖文,并说明要以删帖收费的方式赚钱。梁宏伟支付邓敏每篇负面帖文100至150元,并雇用被告人赵王平及韩某1、武某、霍某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将邓敏编写好的帖文发布在其公司所建的“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对邓敏所写的负面帖文进行炒作。其中赵王平主要负责建立网站、维护网站和删帖。韩某1、武某、霍某负责发帖。被负面炒作的公司、企业发现网络上的帖文后,联系梁宏伟要求删除帖文,梁宏伟随即提出支付钱款才删帖的要求。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北京北方大陆二二复制倍增式团队计酬涉嫌传销”等与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2、2017年10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天津康某多地区被曝违规拉人头交会费涉嫌传销”等与天津市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3、2017年11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金某力佳友奖金制度涉嫌传销大健康不应为其背锅”等与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4、2018年1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湖北彭墩违法直销未获牌先纳非法挂靠疑似山寨商务部”等与湖北彭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1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1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5、2018年4月,被告人梁宏伟将“五得利集团深州面粉有限公司大批量面粉连续夜间召回”等与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支付10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10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6、2018年6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玫琳凯薪酬计算制度涉嫌传销”等与玫凯琳(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公司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5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5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7、2018年6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江苏康缘美域非法传销未获牌先违法”等与江苏康缘美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宏伟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王平、邓敏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敏及其辩护人钟雪恨对公诉机关指控邓敏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钟雪恨辩称,邓敏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王平及其辩护人李成灿对公诉机关指控赵王平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李成灿辩称,赵王平没有参与前4起敲诈勒索;赵王平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宏伟辩称,其行为只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梁宏伟辩护人叶坪辩称,梁宏伟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全部开具了正规发票且款项也是打入公司的对公账号,收入用于公司经营,犯罪主体属单位,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梁宏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梁宏伟成立了北京思圆行方信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后梁宏伟密谋在网站上发布某些直销公司、企业涉嫌传销的负面帖文,再以删帖为由,要挟对方给钱。接着梁宏伟找到被告人邓敏,让邓敏负责编写其指定的某直销公司、企业的负面帖文,并说明要以删帖收费的方式赚钱。梁宏伟支付邓敏每篇负面帖文100至150元,并雇用被告人赵王平及韩某1、武某、霍某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将邓敏编写好的帖文发布在其公司所建的“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对邓敏所写的负面帖文进行炒作。其中赵王平主要负责建立网站、维护网站和删帖。韩某1、武某、霍某负责发帖。被负面炒作的公司、企业发现网络上的帖文后,联系梁宏伟要求删除帖文,梁宏伟随即提出支付钱款才删帖的要求。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北京北方大陆二二复制倍增式团队计酬涉嫌传销”等与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邓敏编写的关于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帖文,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帖文《北京北,方大陆二二复制倍增式团队计酬涉嫌传销》,证人邱某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证人袁某、邱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7年10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天津康某多地区被曝违规拉人头交会费涉嫌传销”等与天津市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经梁宏伟的辨认,邓敏编写的关于天津市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帖文分别经梁宏伟、邓敏的辨认,天津市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天津市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附件帖文《北京北方大陆二二复制倍增式团队计酬涉嫌传销》,证人王某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7年11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金某力佳友奖金制度涉嫌传销大健康不应为其背锅”等与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经梁宏伟的辨认,邓敏编写的关于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的帖文分别经梁宏伟、邓敏的辨认,李某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李某对其和梁宏伟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附件帖文《金某力佳友奖金制度涉嫌传销大健康不应为其背锅》,证人祺峰、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8年1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湖北彭墩违法直销未获牌先纳非法挂靠疑似山寨商务部”等与湖北彭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1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1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邓敏编写的关于湖北彭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帖文(分别经梁宏伟、邓敏的辨认),戴某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李某对其和梁宏伟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湖北彭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彭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附件帖文《湖北彭墩违法直销未获牌先纳非法挂靠疑似山寨商务部》,证人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8年4月,被告人梁宏伟将“五得利集团深州面粉有限公司大批量面粉连续夜间召回”等与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支付10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10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账号等开发票信息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邓敏编写的关于“玫琳凯“的帖文分别经梁宏伟、邓敏的辨认,方某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方某统计的并发给梁宏伟玫琳凯相关负面信息的链接,方某对其和梁宏伟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玫琳凯公司签订的协议,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附件帖文《玫琳凯薪酬计算制度涉嫌传销》、《直企玫琳凯怎么了?大众缘何谈销色变》,证人方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8年6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玫琳凯薪酬计算制度涉嫌传销”等与玫凯琳(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公司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5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5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邓敏编写的关于江苏康缘美域生物医药务有限公司的帖文分别经梁宏伟、邓敏的辨认,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江苏康缘美域生物医药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江苏康缘美域生物医药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附件帖文《江苏康缘美域非法传销未获牌先违法》,证人左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8年6月,被告人梁宏伟将被告人邓敏编造的“江苏康缘美域非法传销未获牌先违法”等与江苏康缘美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发布于“百姓观察网”、“直销信息专刊”等网站上,在该公司人员联系梁宏伟,提出帖文失实要求梁宏伟删除时,梁宏伟提出支付30000元才删帖,该公司为消除不利影响,被逼无奈支付梁宏伟30000元并与其签署信息发布协议,而后梁宏伟、赵王平将与该公司有关的负面帖文删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息发布协议书,韩某2对信息发布协议书的辨认乙方有梁宏伟的签字,韩某2对帖文《五得利集团深州面粉有限公司大批量面粉连续夜间召回》的辨认,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帖文的情况说明,附件帖文,证人韩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北京思圆行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微信开放平台网站信息登记表一份、头条号账号申请确认书,玉林市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玉林市公安局调取的北京思圆行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10月17日交易明细表(其中有金某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汇款明细),邓敏编写的帖文,搜查梁宏伟公司录像,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琳凯的代理公司)提供的“百观网”发布的关于北京清澈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琳凯的代理公司)的负面新闻链接统计表格一份,网站名称及域名记录截图3张,证人韩某1、武某、霍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共3份,对邓敏电脑硬盘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对梁宏伟两个邮箱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讯问三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人赵王平的辩护人李成灿辩称,赵王平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前4起敲诈勒索。经查,同案梁宏伟供述证明赵王平参与了前4起敲诈勒索的事实,赵王平在侦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4起敲诈勒索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赵王平前4起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李成灿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共参与敲诈勒索7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80000元;被告人邓敏共参与敲诈勒索6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梁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0元。

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敏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犯敲诈勒索罪成立。梁宏伟、赵王平、邓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共同敲诈勒索,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宏伟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王平、邓敏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赵王平、邓敏的辩护人李成灿、钟雪恨辩称赵王平、邓敏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多次敲诈勒索犯罪,应从重处罚。梁宏伟的辩护人叶坪辩称,梁宏伟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全部开具了正规发票且款项也是打入公司的对公账号,收入用于公司经营,犯罪主体属单位,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梁宏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且梁宏伟的行为主观表现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目的,客观表现具有采用威胁、要挟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梁宏伟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主、客观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梁宏伟及其辩护人叶坪辩称梁宏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梁宏伟、赵王平、邓敏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宏伟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梁宏伟、赵王平、邓敏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宏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赵王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邓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已交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余下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宏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李湘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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