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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如何规避涉传风险?

发布人:James 来源:王介威 时间:2020-04-01 09:47:38

“传销”是国家监管严打重点,也是社交电商最害怕与之沾上关系的名词。社交电商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而不是传销模式的变种。如何与涉传彻底划清界限,严守红线,不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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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里有5个方面的实操建议。

核心:“以商品销售为目的”

1.明确涉传三要素:

“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

传销判定有三个主要标准,简单来说:“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

入门费: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拉人头:拉人加入,成为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根据直接或间接的拉人数量给予奖励;

团队计酬: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社交电商实操建议:

①不设置入门费、会员费,0费用即可成为分销商,无门槛。所有消费者均可购买商品。

②拉人加入不获得奖励,而是根据实际商品销售业绩来计算报酬。

③根据这三个涉传判定要素,这些词汇是社交电商涉传高风险词:人头、会员费、层级、上下线、虚拟币,请谨慎。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销售真实商品,商品价格符合市场规律

“骗取财物”是刑法中对传销的定罪条件之一,为了避免骗取财物之嫌,社交电商应该销售真实商品。

社交电商实操建议:

①销售的商品可以被消费者实际消费,具有使用价值。

②商品的价格符合市场规律,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相符合,没有产生偏离,避免物廉价高。

③不要虚构商品,尤其是不要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销售产品。

④不要夸大盈利前景、投资回报,明确提示投资有风险。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3.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当前的社交电商实践中,往往都有层级返利,但需要注意,层级应该控制在三级以内(包括三级),超过三级,就有可能涉传。

社交电商实操建议:

社交分销的返利层级应当在3级以内,3级以上不获得返利。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4.以实际销售业绩为团队计酬依据

“团队计酬”传销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型,即销售的是实际商品或服务,以下线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绩作为上线计酬或返利依据;第二类是诈骗型,是以“拉人头或收取入门费”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这类传销往往没有实际商品,或者商品没有实际流通,收益完全来自于不断发展下级。

上述两类传销活动虽都涉嫌违法,但现行刑法只处罚第二类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即诈骗型的传销活动。

社交电商经营活动不应以“拉人头”、“赚会费”为目的,而应指向实际产品的销售,并以实际销售业绩作为团队计酬依据。

社交电商实操建议:

①远离“拉人头”团队计酬模式。

②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不是赚会费为目的,品牌方、经销商、分销商都以销售产品来获得利润。

③在为分销商制定升级条件时,最好没有“拉人数量,下级人数”等有“拉人头”性质的条件,并且以“实际商品销售业绩”为主要升级条件。

④不要用“拉人头数+下级业绩多层返利”计算团队长、合伙人报酬,可以根据团队长为分销商提供的培训指导、社群管理、咨询服务、活动策划等给予相应的酬劳,建立针对上述服务的考核机制,激励团队长更好地服务社交电商生态成员。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5.关注发货问题,确保商品到达终端消费者

在是否涉传的判定中,以商品销售为目的,产生了实际商品销售业绩,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涉传。如果一件商品没有到达终端消费者手中,就无法说是“产生了实际销售”。

社交电商要关注发货问题,尤其是货物被积压在代理(渠道)手中,看似产生了大量出货与业绩,但本质上货物没有进行实际流通,是非常危险的情况。

社交电商收款但不发货、商家发货但消费者不提货、货物堆积在仓储没有实际流通、不以商品交易为目的的,都会被认定为是传销。

社交电商实操建议:

①发货问题上,一件代发制由于是厂家直发到消费者手中,更能确保实际销售的产生,避免渠道积压商品。

②妥善保管能证明实际商品交易产生并且商品到达了消费者手中的单据材料(如快递单)。

③如消费者提出暂不提货,则应把货物储存在非己方企业名下的仓储方中,向消费者收取仓储费,并保留交易单据和货物流动依据。

④商品能持续产生终端消费者复购,也是社交电商销售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真实商品的一个重要证据。

⑤明确退换货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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