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扬君在《瑞虎集团连载一:国家药监局“黑榜”常客 广东瑞虎“黑历史”再续新篇》一文中,列举了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以来被处罚4次,2018以来被药监通告19次产品不合格,飞检一次不合格的事实
在《瑞虎集团连载二:消费者投诉 员工起诉 供应商翻脸 瑞虎集团的另一面》一文中,列举了瑞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虎集团”)控股公司广州瑞虎化妆品有限公司非法销售产品等行为。
在《瑞虎集团连载四:再次被药监检出成分问题 特证过期 涉嫌套证》一文中,提到瑞虎集团其它违法行为。
可以说,瑞虎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做大做强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违法违规。尽管瑞虎集团董事长周垂虎在今日头条、抖音、火山、快手等视频平合计拥有200万左右的粉丝,并不断宣传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管理经验和人生感悟等等,但依然没有让代理商和消费者满意。
通过企查查数据发现,瑞虎集团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军瑞”广州军瑞)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重庆“军医生”经销商重庆州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州力”)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了法院,并败诉赔偿重庆州力3.2万元,退货5.6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5556号》显示,
原告重庆州力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向销售商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
(1)原告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进场促销费人民币9.1万元;
(2)原告向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支付的进场促销费人民币4.5万元;
3、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被告处进购“军医生”牌染发膏,并在重庆市通过专营店、商场、超市等销售渠道对购进的产品进行销售。为了顺利进场销售被告产品,原告分别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了进场促销费人民币9.1万元,向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支付了进场促销费人民币4.5万元。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了进购“军医生”牌染发膏的货款10万元整。有顾客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城丽园店购买的被告生产的“军医生”牌染发膏(编码:60451152;条码:6935051302336)出现了质量问题,原告为此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赔偿金,也因为此次产品质量问题事件,销售商全面下架了“军医生”牌染发膏,并拒绝原告再次入场销售系列产品,原告此前支付的进场促销费也不予返还,现因被告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损失,故此成诉。
被告广州军瑞辩称:
1、被告的产品符合法律要求;
2、原告有保管、验货义务,原告如发现商品有过期现象不应该继续销售,本案产生的主要责任是原告保管不力,而并非被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
3、原告与新世纪百货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已经过期,在事发当天原告是无权在新世纪百货公司销售被告提供的商品,所以超期、超协议销售商品导致消费者投诉、罚款责任不在被告处;
4、本案当中原告提供的货物不仅仅只有军医生高端染发膏一个产品,还有咖啡色、黑秋红高端清水洗发水等他五个商品,而本案当中,消费者投诉的栗棕色产品仅仅只有16件,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有的货款于法无据;
5、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双方不是平等的,且合同已过期,第三人处罚原告无依据,合同约定的促销费违法,被告也不是合同相对方,合同责任不能强加于被告;
6、第三人开出的《服务质量处理通知单》、《违约索赔通知书》不是权威部门认定,原告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
原告出示的“服务质量处理通知单”记载,部门:重庆百货大楼新城丽园,隶属供应商:重庆州力,具体情况:顾客在重百超市新城丽园店购买一盒(编码60451152)军医生栗棕色染发膏一盒,发现里面一洗黑洗发水过期。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有效期日期与产品实物上的有效期不一致,导致消费者在外包装有效期内购买产品后,实际使用时发现产品已过期,被告提供的产品的该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损失。
原告还提供二份证据说明“重庆州力经营的军医生品牌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投诉多次,经销商多次整改都不达标,做下柜处理,“所有进入新世纪和重百系统的门店新品上架服务费都是进场当年一次性收取,以后年份不再收取,产品下柜也不退还”。
法院认为(节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确实存在盒内袋装“一洗黑洗染香波”、“焗油洗发露”上标明的产品有效期到期时间远早于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产品有效期到期时间。原告诉请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广州军瑞向重庆州力退还货款56007元;广州军瑞向重庆州力支付赔偿款32000元;驳回重庆州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判决结果来看,重庆州力在本案中获得了退货5.6万元和3.2万元的赔偿,也算是胜诉。但重庆州力因此造成的损失远不止于此,重庆州力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进场促销费人民币9.1万元,向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支付的进场促销费人民币4.5万元,还有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或许重庆州力13.6万元的进场费可能有其他品牌分摊,军医生品牌也会分担部分费用,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场却是永久性的损失。而为此招聘的团队、人员费用、办公费用、仓储费用、销售损失、善后处理成本和信用问题却无法评估。
可以说,重庆州力在这场官司中只是惨胜而已。
本案表面是因为产品过期引发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升级为产品下架,代理商遭受损失。但更深层次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为何会造成产品过期”的问题。
首先,厂家发货人员会检查产品生产日期,一般不会发过期产品。
其次,重庆州力在招聘网上称其代理国内外10多个品牌,检查产品保质期这种行业基本常识怎么会不懂?
同时,KA系统对入库产品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产品过期,怎么能通过入库检验?
还有,在日常维护过程中,超市员工、促销人员在补货、盘点、产品调换位置时,都有可能检查过期产品。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般也是先看产品功效和生产日期,选择近期生产的产品早已成了购物习惯。
再加上被消费者投诉后,供应商、商超、促销员等都会加强对过期产品的排除。
按理说有这六重“关卡”后,产品过期问题基本上很难发生。可在该案中,不仅发生了,而且造成了代理商不可估量的损失。
可笑的是,造成产品过期的原因竟然是产品外包装和产品的生产日期是不一致,这还真是防不胜防啊!即便“关卡”再严,也不能把每个产品的包装都拆开检查吧?否则不能退换货甚至影响二次销售的风险谁来承担?而且期间的人工、运输、物流费用等直接损失和与KA的客情关系等间接损失谁来承担?
为什么会出现大批量外包装和产品生产日期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有悖于行业常规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在瑞虎集团?是工作人员的疏漏,还是故意借用这种手段消化临期库存?我们不得而知。
清扬君在看过判决书后,发现法院也不容易,既要了解案情,还要了解行业。重庆州力选择诉讼是对的,虽然很多实际损失无法量化,也不能完全挽回,但是却让行业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到了瑞虎集团所谓的“诚信”,或许这也是瑞虎集团做大做强的又一“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