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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以恋爱为名实施交友诈骗河北片区“经理”获刑

发布人:James 来源:金融骗局预警 时间:2020-03-24 09:54:49

3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传销式电信诈骗案。金融骗局预警了解到,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加入“碧莹”传销式诈骗组织后,培训业务员通过网络通讯工具,搭识男性被害人,以恋爱为名,虚构各种理由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38万余元。

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杨某于2012年下半年加入位于北京市的“广州碧莹”传销式诈骗组织,后又跟随该组织搬迁至河北省香河县据点。该传销式诈骗组织,至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业务员”等职务,并以累计投资每套2900元的“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的“业务员”。

业务员接受培训后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搭识男性被害人,以恋爱为名,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碰坏别人东西没钱赔偿”、“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诈骗所得均上交诈骗组织,诈骗组织按一定比例给业务员、小主任等发放提成。

小主任负责管理其寝室内的业务员的生活起居,组织业务员学习寝室规章制度、诈骗方法等。大主任负责协助总经理、经理管理片区内各寝室小主任、业务员,包括向小主任传达公司上层领导“总经理”、“经理”的指令,向公司上层领导“总经理”、“经理”汇报各片区业务员业绩等相关情况,安排小主任给业务员上课、换寝等。经理主要负责给业务员打鼓励电话。

2014年上半年,杨某被提拔为该组织小主任,于2016年8月份被提拔为大主任,于2017年10月份被提拔为经理,组织、管理河北片区各寝室成员实施交友诈骗。

在此期间,杨某管理过的组织成员罗某、龚某、章某、杨某等人骗得财物合计38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2019年12月24日,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14日,二审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杨某犯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情节、数额、地位作用、悔罪表现以及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等,结合与其他涉案人员的量刑平衡因素,对其所作的刑罚适当。

3月10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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