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披露了对武汉百鸿公司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在该行政裁定书上看到,因“e生康缘”涉传销,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和个人多个金融账户被法院冻结。
该行政裁定书提到,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武汉市百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云湶谷石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丹皇本草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森湶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某悦、吴某会、吴某、张某金、李某然、廖某莉、王某、刘某、管某国、叶某华、余某富、鹿某霞、马某、贡某群、赵某涛等非法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案资金,2019年8月27日,河南省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乐市监冻决字(2019)第001号决定,并于2019年9月9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乐市监冻决字(2019)第001号决定书认定: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打造了“e生康缘”健康管理平台,该公司涉嫌通过该平台以加入网络商城和销售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名义采用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方式在南乐县从事传销活动。
为防止上述涉案人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31个金融账户予以冻结。
对被申请人下列账户予以冻结:
(2017)户名:姚景悦,身份证号:,建设银行账户号:62×××24。
(2017)户名:吴允会,身份证号:,工商银行账户号:62×××19。
(2017)户名:吴限,身份证号:,民生银行账户号:62×××88;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62×××34。
(2017)户名:张金金,身份证:,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号:62×××25。
(2017)户名:李进然,身份证号:,农业银行账户号:62×××74。
(2017)户名:廖仁莉,身份证号:,工商银行账户号:62×××90;工商银行卡号:32×××19。
(2017)户名:王飞,身份证号:,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号:62×××43、建设银行卡号62×××59。
(2017)户名:刘涛,身份证号:,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号:62×××12)。
(2017)户名:管勤国,身份证号:,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号:62×××88;平安银行6216262000000577253。
(2017)户名:叶长华,身份证号:,农业银行账户号:62×××79。
(2017)户名:余春富,身份证号:,农业银行账户号:62×××18。
(2017)户名:鹿呈霞,身份证号:,农业银行账户号:62×××76;工商银行账户号62×××93。
(2017)户名:马力,身份证号:,农业银行账户号:62×××12。
(2017)户名:贡跃群,身份证号:32×××84,农业银行账户号:62×××73、工商银行账户号62×××12。
(2017)户名:赵炳涛,身份证号:43×××18,建设银行账户号:62×××08;徽商银行账户号62×××49。
(2017)户名:武汉市百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对公账户:15×××12。
(2017)户名:安徽省霍山云湶谷石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24×××37。
(2017)户名:安徽省丹皇本草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对公账户:17×××71;17×××19。
(2017)户名:安徽省森湶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对公账户:17×××71。
(2017)户名: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对公账户:17×××23;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