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防控工作,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按照中央指导组、湖北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控指挥部部署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十条措施》。
在加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方面,《措施》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标签标识管理,严肃查处借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名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十条措施》
加强市场供应
督促大宗食品,特别是米、面、油、肉、蛋、奶、蛋、米、面、油等大宗消费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做好员工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消毒、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工作,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供应和安全。
加强生产监管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或不具有检疫合格证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_
加强超市监管
要求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保持环境卫生,加大清洁消杀、通风换气频次;配置入场测温点,增加付款结算岗位,避免付款人员聚集。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按照食品储藏条件存放食品;售卖过程中严格佩戴口罩、手套,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一律取消各类促销活动,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控制人流密度。
加强市场监管
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一律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进入市场。严格落实地方农贸市场禁售活禽禁售政策,配合住建(环卫、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方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市场经营者及员工必须戴口罩上岗,进入卖场的顾客须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卖场的顾客予以劝阻。
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人员和场所卫生等两项管理制度,严防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加工经营食品或进入食品加工场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餐饮具保洁、场所环境消毒等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产品采购使用渠道合法、来源可溯。推行无接触式订餐送餐服务,保障防控人员和消费者订餐需求及安全。禁止聚餐或集中进餐,禁止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禁止在餐饮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禽。
加强特殊食品监管
加大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标签标识管理,严肃查处借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名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加强食品抽检
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加强米、面、粮、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蛋制品、食用农产品等人民群众日常饮食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种的抽检,及时、客观、准确公布抽检信息,回应社会舆论关注。严格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对捐赠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工作。
加强案件查处
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排查力度,及时受理迅速处置12315平台有关投诉举报信息,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严格落实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工作要求,第一时间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安全领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涉事主体,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流动广播车、户外广告牌等方式,巡回宣传疫情期间食品安全常识,滚动播放疫情防护、食品安全公益广告、不信谣不传谣等信息,引导广大消费者减少外出聚餐,自觉远离“野味”等不安全食品。
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舆情处置工作。加强健康管理,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千方百计保障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