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吴建全、杨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是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
据裁判书显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建全、杨永、邹文权、王安兵、冯桂林、彭会兰、杨波、唐辉军、余有正、韦荣辉、王金海、杨克东、吴龙腾、许雅俐、翟春龙、张连国、叶婷、杨传慧、袁光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吴建全、杨永、邹文权、王安兵、冯桂林、彭会兰、杨波、韦荣辉、余有正、王金海、吴龙腾、许雅俐、翟春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被告人杨波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销售工作期间,与冯鑫(冯石信)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远昊(另案处理)。
奖金制度涉嫌传销
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波与吴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波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
同时,吴某1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炫(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连国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
2015年9月,因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吴某1找到被告人吴建全共谋将仁怀市的销售团队搬至贵阳市。
此后,被告人吴建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成立贵州银河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世纪公司),并以其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签订“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总经销合同,“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通过上海超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营销软件和网站:“MT信息管理系统”(××),在该网站上沿用了冯某设计的“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层层发展会员销售酒产品,收取会员购买产品缴费牟利。
同时对该模式加以完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者购买价格不等的茅台系列酒产品成为不同等级会员,获得发展会员资格,购买3000元产品成为银卡会员,购买90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购买15000元产品成为钻卡会员,购买30000元产品成为皇冠会员,同时获得相应会员等级和消费积分(PV);推行左右(AB)两个市场运营,并按市场累积的消费积分(PV)晋升为见习主任、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首席总监、董事,并获得对应比例提成。
对会员按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发给不同等级的分红奖、绩效奖、销售奖(见单奖)、领导奖、感恩奖、主动重复消费奖、自动重复消费奖、团队管理奖、全球分红奖及对高级别经销商进行车、房、旅游奖励。
云尚公司参与传销组织利益分配
2016年2月,银河世纪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被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吴建全与被告人杨永共谋,由杨永注册成立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具有直销经营资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现更名: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贵州分公司(后更名为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某贵州分公司),以掩饰其传销模式。
该公司承袭银河世纪公司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并建立网站(××)以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生态农业公司)、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等生产的“茅台不老酒”、“茅台悠蜜蓝莓利口酒”、“茅台葡萄酒”、“茅台国宾酒”等系列产品为幌子发展会员。
期间获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占51%,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占49%的比例进行分配。期间,被告人杨永成立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与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同时被吉林新科奇公司任命为公司副总裁。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吴建全、杨永等人邀请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吉林新科奇公司参加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战略合作启动大会”,制造吉林新科奇公司与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合作进行电商直销的假象,欺骗、引诱更多的人购买产品注册会员。
吉某贵州分公司逐渐形成以“三道国际系统”、“国聚产业联盟系统”、“众悦系统”销售团队为主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并在全国各地召开品酒会、招商会、培训会、设立体验店等形式,以“新价值、新模式”为口号,对外宣称“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合作做020模式,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线上,茅台生态农业公司负责线下”,并采用“效能尖兵特训营”、“金种子培训营”、“精英特训营”等形式,宣传培训“五心上将”、“复合型创新营销模式”、“十大利好”、“茅台新支柱千亿大梦想”等内容,迅速发展会员大肆进行传销活动牟利。
非法牟利近2亿元,多人获刑
2016年6月21日,吉某贵州分公司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而致案发。
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鉴定:吉某贵州分公司(含海峡两岸直营店、银河世纪公司、昌某贵宝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有14万余人,共有91层推荐人层级、有180层安置人层级,总积分921246534.75。
共收取会员会费418788498.44元,支出传销成本费用206674888.99元(返奖41364058.95元,酒款87530861.47元,其他费用77779968.57元),该组织获取利益162271924.45元。其中,会员:皇冠会员39601个、钻卡会员41989个、金卡会员24518个、银卡会员39492个、普卡会员182个。经销商:见习主任1405个、主任869个、高级主任325个、经理158个、高级经理93个、总监71个、高级总监4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建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杨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被告人邹文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安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冯桂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六、被告人彭会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七、被告人杨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八、被告人韦荣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九、被告人唐辉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被告人余有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王金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杨克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吴龙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许雅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翟春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张连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七、被告人叶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八、被告人杨传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九、被告人袁泽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十、黔西县公安局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孳息(附清单),依法予以处置后,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