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上海二中院对被告单位旌逸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被告人孔祥友集资诈骗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旌逸集团及其下属人宇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5亿元,未兑付1.9亿余元。2014年12月,孔祥友在明知周海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存在巨额本金无法兑付的情况下,仍买受旌逸集团及人宇公司,并于2015年1月设立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悦公司)。2015年春节后,孔祥友接手旌逸集团、人宇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宜。
2015年3月起至2018年2月,孔祥友明知旌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人宇公司、万悦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仍非法在上海等8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通过招募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召开酒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假借“石门县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投资项目名义推出理财产品,承诺保本并许以5.4%至26%年化收益为诱饵,从2.7万余人处非法集资130亿余元。
截至案发,已兑付本金82亿余元及利息4.8亿余元,仍有本金44亿余元未兑付,涉及1.9万余人。旌逸集团非法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公司开支及孔祥友个人挥霍、支配和提现,以投资约定项目名义支出仅48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旌逸集团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祥友作为旌逸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被告单位旌逸集团及被告人孔祥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系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否正确,孔祥友是否具有坦白情节等问题发表了相应意见。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对本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