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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传销最高或拿200万奖励!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拟出台

发布人:ZT 来源:新浪潮 时间:2019-12-06 12:38:58

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相较于现行实施18年之久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意见稿》扩大调整范围并提高奖励标准,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细化举报奖励程序。

据《意见稿》,举报者可获得所举报违法行为被罚没金额1%至5%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则最高可获200万元

据了解,征求意见已经于11月28日结束。

举报五种行为纳入奖励范围,打击传销在列

根据《意见稿》,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吊销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摘牌”)被纳入重大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因举报最终受到摘牌处理,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根据《意见稿》,举报五种行为被纳入奖励范围:

1、(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可见,打击传销被纳入举报奖励范围。而这一点,也恰恰是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调的。

2018年10月12日,第十届苏鲁豫皖周边地区21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会议在济宁举行,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副局长陈志江就建议各地探索对举报人进行重大奖励的制度:“各地可以探索按照查办案件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额度的奖励。”

今年9月19日,在洛阳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传销案件和直销案件研讨会上,陈志江再次提到应当加大举报奖励制度,“过去的《禁止传销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可以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但目前的奖励大多为1-3万,这降低了举报人的热情。从我多年的执法经验来看,要根据违法比例进行奖励,设置一个最高奖励,比如100万或150万,这样就可以解决我们的线索渠道。”

 

举报奖励分三个等级,最高200万

此次《意见稿》对于奖励的设定,恰恰和陈志江建议的一个思路:按照罚没金额奖励一定比例。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现行的《举报奖励办法》由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于2019年4月起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是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后的背景下进行的。总局安排此次修订工作由科技财务司和执法稽查局具体负责。执法稽查局和科财司组成联合工作组相继组织召开多次座谈会和内部讨论会,形成《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研讨,于10月下旬形成了《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举报奖励共分为3个奖励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②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③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意见稿》同时载明,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举报涉传行为,多地探索奖励办法最高已到30万

《新浪潮》了解到,已有多地推出举报传销奖励办法

早在2010年,广西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便公布了有效期一年的《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500元。

此后,河北廊坊、安徽合肥、湖北武汉、河北沧州、广东省、广西桂林、湖南长沙、河北秦皇岛、宁夏等相继出台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其中,廊坊举报线索查处70人以上最高奖励5000元;合肥市举报传销最高可奖励一万元;武汉和沧州对“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5000元;广东省举报传销奖励额度最高为30万元;桂林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长沙对于提供打传关键线索,最高可奖励5000元;秦皇岛的举报奖励办法则是按照人数给现金奖励。宁夏由打击传销执法部门根据其罚没金额进行等级评定,最高可奖励5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乎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偏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也一致认为奖励标准应大幅提高。因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也就是说,如若《意见稿》通过并正式实施,那么,举报传销行为最高可奖励200万元。相较于上述地区给予的奖励,可以进一步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

 

专家:明确奖励标准有利于提高积极性

《意见稿》对于获得举报奖励应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示: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次《意见稿》的推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这样说道:“将举报奖励参照依据统一明确为按照最终的罚没款来认定,可在实际当中消除举报人因为所获奖励依据不明确、而和执法机关产生纠纷的风险。这既可以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举报奖励有明确的执法标准,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分析认为,此次《意见稿》明确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等列为举报奖励的重点范畴,其实就是在释放出一种强烈信号,即针对目前市场上典型重大违法行为坚决“亮剑”,并贴合目前优化营商环境、整肃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真正担负起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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