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来自黑龙江的刘宏伟等10名传销“老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15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宏伟等10人先后加入以“东北商会”为名的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名参加者交纳50800元,申购21份额的股份后才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的下线所申购的股份累计数确定级别。至案发时,刘宏伟等10人均已达到该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进入了该传销组织的核心管理层,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
法院认为,刘宏伟等10人要求参与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计酬,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